在我國土壤污染總超標率達16.1%,污染具備防御性、多元性,恢復難度系數大、成本增加的特性。而在我國土壤修復領域尚處在從“無"到“有”的原始環節。
1、運營模式水和空氣污染一般與污水處理個人行為是即時的,污水處理行為主體就是污染整治的支付方,而土壤污染因為相對性缺乏加工過程的監管,污染預防還需借助公司自身的責任感,針對很多公司和倒閉企業導致的土壤污染的追究責任相對較為艱難,現階段土壤修復的自有資金過多仰仗政府部門撥款。
2、工程項目技術土壤的污染種類較多,且無法開展集中化運輸,多是每個項目獨立執行,土壤修復近些年才在中國慢慢發展,多處在試驗室研發或是小試環節,大中型的工程項目執行工作經驗比較缺乏。
3、相關法律法規、領域現行政策規范因為土壤修復在很多地域均歸屬于新型行業,當地政府在項目執行的過程中在現行政策和規范等層面缺乏相對的參照根據,另一層面,近些年有較多環境保護工程企業或是土建企業逐漸進軍土壤修復市場,這可能對市場規模性開啟后的管控明確提出高些的規定。

4、國家新政策進到2014年之后,污染場所的調研、評定、恢復和檢測的一系列規范和政策法規聚集公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稿子已較為完善,幾年之內有希望執行;《土壤污染防治法》2017年將列入政協常委會的法律方案;環保企業“十三五”的重心點已經從節能減排慢慢轉為生態環境修復。
5、各當地政府對環境保護的心態也逐漸擁有從處于被動到積極的一個變化,多省區已首先頒布省部級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